公共广播标准(企业标准试行版)2009/03/25
1. 公共广播(Public Address)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为公众服务的广播,用于发布新闻和内部信息、发布作息信号、提供背景音乐以及用于寻呼和强行插入“灾害性事故紧急广播”等等。
在常规情况下,公共广播信号通过布设在广播服务区内的广播线路传输。
公共广播信号也可用无线传输,但须接受当地有关无线电广播(或无线电通信)法规的管制.。
2. 公共广播原则上不是立体声广播,但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局部区域内营造立体声效果。
3. 公共广播所使用的设备必须通过3C认证。
4. 如果不考虑灾害性事故广播,则公共广播功放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小于广播扬声器总功率的1.3倍。
5. 公共广播线路应穿管或用线槽敷设,不得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。
6. 敷设于天花板内的公共广播线路,其传输信号电压不应大于100V。
7. 公共广播线路的衰减不应大于3dB(室内)或6dB(室外) [i] 。
8. 其他指标
项 目 |
最大 |
服务区外 |
信噪比 |
总谐波 |
语言 |
频响 |
最小功能 |
工 程 |
|||||||
背景音乐(一级) |
|
≯60dB |
≥15dB |
≤5 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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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~15k Hz |
矩阵分区;话筒优先 |
背景音乐(二级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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≯70dB |
|
|
|
200~10k Hz |
|
业务性广播 |
≥85dB |
≯65dB |
≥15dB |
≤5 % |
≥9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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